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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关于开展2018年职称申报与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8年07月22日 16:47  点击:[]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关于开展2018年职称申报与评审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监管办法》和《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通知》(广州城建人〔2018〕1号)文件精神,现就2018年学校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级认定

(一)认定条件

依据《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助教、研究实习员评审(认定)细则(试行)》,《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助理馆员评审(认定)细则(试行)》执行。其中,学校暂不设置实验技术人员系列岗位,故不开展实验技术人员系列认定活动。

(二)认定专业

原则上按照所用学历/学位证书上的专业进行认定,不能跨专业或其他无关专业。辅导员须申请认定思想政治教育或者马克思主义等相关专业。

(三)认定材料

以下材料主要包括:(未说明的情况为一式一份)

(1)《职称推荐表》

(2)《初次认定职务申报表》

(3)证书及证明材料(须装订)

(4)社保缴费清单

(5)资格证相片页(贴上小一寸彩色照片)

(6)高校教师职称认定材料目录表(自行粘贴在个人的申报档案袋上)

(7)个人信息小便签(个人填写完毕后粘贴至申报档案袋底部)

二、评审

(一)评审专业

依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文件执行。申请专业应明确清晰,不应为一类学科或者学科大类名称。辅导员岗位原则上须评审思想政治教育或者马克思主义等相关专业。

(二)评审条件

1.正常申请

依据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教师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等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标准执行。其中,学校暂不设置实验技术人员系列岗位,故不开展实验技术人员系列评审活动。

2.转评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转系列评审,按《关于明确当前职称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如高级经济师或高级工程师等副高级职称申请正高级教授的,需要先申请副教授成功之后才能申请教授);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

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三)评审材料

1.中级

以下材料主要包括:(未说明的情况为一式一份)

(1)《职称申报简明信息表》(一式21份);

(2)《职称推荐表》(一式21份);

(3)《职称评审表》;

(4)证书及证明材料(须装订);

(5)业绩成果材料(须装订);

(6)社保缴费清单;

(7)资格证相片页(贴上小一寸彩色照片);

(8)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材料目录表(自行粘贴在个人的申报档案袋上);

(9)个人信息小便签(个人填写完毕后粘贴至申报档案袋底部)。

2.高级

以下材料主要包括:(未说明的情况为一式一份)

(1)《职称申报简明信息表》(一式21份);

(2)《职称推荐表》(一式21份);

(3)《职称评审表》;

(4)证书及证明材料(须装订);

(5)业绩成果材料(须装订);

(6)社保缴费清单;

(7)资格证相片页(贴上小一寸彩色照片);

(8)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材料目录表(自行粘贴在个人的申报档案袋上);

(9)送专家鉴定代表作申请表及代表作(申请表打印后自行粘贴在个人第二个申报档案袋上。代表作若为论文则为复印件,若为著作、教材则为原件。);

(10)个人信息小便签(个人填写完毕后粘贴至申报档案袋底部)。

(四)评审程序

1.申报

个人填写《2018年广州城建职业学院职称申请人员信息汇总表(含评审、认定)》,并将全部评审材料于9月7日前递交至所属职称评审工作组指定人员。

2.推荐

(1)资格审查:各职称评审工作组指定人员于9月11日前完成资格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直接驳回,对不完整、不规范的材料及时通知申请人于9月11日前完成修改。

(2)审议:各职称评审工作组于9月12日前完成申报材料审议,并对通过审议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推荐:各职称评审工作组于9月13日将《2018年广州城建职业学院职称申请人员信息汇总表(含评审、认定)》(电子版和纸质版)及符合条件申报材料(含代表作)推荐到职称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

3.复核

职改办汇总《2018年广州城建职业学院职称申请人员信息汇总表(含评审、认定)》,并对职称评审工作组推荐的材料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统一退还相关职称评审工作组,对不完整、不规范的材料限期补充完善。

4.缴费

通过职改办复查人员,于9月26日前将评审费缴财务处指定人员。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称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280元。

5.代表作送审(申报高级职称人员)

职改办10月上旬前完成代表作送审工作,并对通过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6.评审与认定

10月中下旬,召开学科组会议及高评委会议,对中、高级职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表决。申请正高级职称的,需要答辩。答辩人员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答辩人员按照规定交纳答辩费。

初级认定由职改办审核,报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7.公示

评审结束后,职改办公示评审(认定)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8.网络填报与备案

公示期满,通过评审(认定)人员于11月上旬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对应个人信息的注册、填写、登记等工作。

职改办将评审(认定)结果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

三、对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教师资格和年限问题。申报评审或认定教师系列职称的,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申报人员正式入职我校,与我校签订劳动聘任合同或劳务协议,在我校工作1年以上(含)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初级职称人员,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初级职称职责;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1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初级职称职责。

申报中级职称人员,获得本科学历,需承担4年以上(含)初级职称职务工作;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需承担两2年以上(含)初级职称职务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中级职称职职责;从其它系列中级职称平转的,必须具备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以上。

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获博士学位,需承担中级职称职务工作2年以上(含);承担中级职务工作5年以上(含),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高级职称职责;从其它系列高级职称平转的,必须具备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以上。

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承担5年以上(含)高级职称职务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符合学校破格条件,承担3年以上(含)高级职称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研究员)职责;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教学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2年内,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经原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教学基地推荐,可申报相应专业的正高级职称。从其它系列正高级职称平转的,必须具备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以上。

(二)关于材料审核问题。先由各职称评审工作组对材料业绩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把关,并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报送职改办;职改办组织职改办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报送材料进行复审,具体分工如下:教师思想政治表现由党办负责审核;教学质量评价优秀,由督察办负责审核;教师企业实践,教师主持、参与或指导实训室建设,由教务处负责审核;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的,由人事处负责审核。

(三)关于评审材料时效。申报人提交的评审材料(如论文、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业绩成果不作为今年的有效材料。

(四)关于继续教育情况。按评审细则规定执行,2018年继续教育不做要求。

(五)关于辅导员申报职称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辅导员岗位原则上应申请思想政治教育或者马克思主义相关专业职称。同时在《评审表》和《推荐表》“现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栏目中注明辅导员身份。专职辅导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要突出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有落实主要工作职责的具体描述或记录。

(六)关于申诉问题。对职称评审各环节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部门、职改办或督察办书面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诉或投诉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出具体事实根据,否则不予受理。原则上经高评委及其学科组评审的结果不予答复。

(七)关于补充材料问题。有关教学质量评价、企业实践、实训室建设、指导青年教师、科研项目信息登记表等五类表格,均为补充资料。有此类业绩或要求的,则需填写。无此类业绩或要求的,则不需填写。

 

附件:1.初级认定表格及填写说明材料;

2.职称评审表格及填写说明材料;

3.注意事项;

4.2018年广州城建职业学院职称申请人员信息汇总表(含评审、认定)》。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人事处

2018年7月21日

 

 

上一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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