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怀孕不到16周,符合领取《就医凭证》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因突然流产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时需提供: ①医院住院(或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②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背面需有报销人签名); ④打印的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⑤《申报表》; ⑥以下资料之一:《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意生育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 (2)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在境内选定的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怀孕16周后)和分娩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时需提供: ①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办好的《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并按表要求由分娩医院填写医院级别及盖章; ②医院住院(或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③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④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背面需有报销人签名); ⑤打印的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⑥《申报表》; ⑦《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在本辖区内产前检查中最后一次就诊时未上缴《就医凭证》的须提供《就医凭证》原件。 (3)已领取《就医凭证》的参保女职工,因产科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 ①医院住院(或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②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背面需有报销人签名); ④打印的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⑤《申报表》; ⑥《就医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⑦《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4)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出现产科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不受此限)就医,经产科副主任(或以上)医师诊断属产科并发症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 ①医院住院(或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②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背面需有报销人签名); ④打印的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⑤《申报表》; ⑥《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5)属特殊支付方式(抽单止付到个人帐户)的医疗费,零报受理时除以上相应资料外,还需: ①提供有个人帐户或原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及全称的存折复印件; ②填写并呈批《 保险医疗费抽单止付申请表》。 (6)属关破企业职工的生育医疗费,零报受理时除以上相应资料外,还需: ①《广州市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原件。 (7)办理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需携带资料 参保职工按计划分娩后,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行计生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 ①医院住院(或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②医院诊断证明(包括手术名称)或病假建议原件和复印件; ③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背面需有报销人签名); ④打印的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⑤《申报表》; ⑥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无此证的须提供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施行复通术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手术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⑦异地手术者须持审核过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