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账户的转入: 1、参保人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同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所需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出。 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参保人,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的,将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完成以下手续: a.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b.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c.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寄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d.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且转入基金到帐后,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a.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入基金金额; b.若转入信息无误,将转入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c.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参保人在广州市参保的相关信息; d.办结后将办结情况通过短信信息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到就近的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转入确认资料,有特殊情况的以邮寄方式将转入确认资料寄给参保人。 临时账户的转移 按规定建立了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具体转移流程如下: 1、建立了临时账户的参保人或其用人单位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2、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向参保人原参保地(即上一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3、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后,将其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4、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按照转出流程的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5、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