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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2014-12-31 11:0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部门名称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服务对象

个人企业

办理依据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2、广州市户籍且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本市参保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年限10年以上参保地且属广州市户籍的。

(备注:已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不能办理转入)

办理程序

一般账户的转入:

1、参保人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同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所需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出。

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参保人,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的,将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完成以下手续:

a.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b.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c.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寄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d.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且转入基金到帐后,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a.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入基金金额;

b.若转入信息无误,将转入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c.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参保人在广州市参保的相关信息;

d.办结后将办结情况通过短信信息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到就近的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转入确认资料,有特殊情况的以邮寄方式将转入确认资料寄给参保人。

临时账户的转移

按规定建立了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具体转移流程如下:

1、建立了临时账户的参保人或其用人单位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2、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向参保人原参保地(即上一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3、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后,将其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4、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按照转出流程的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5、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所需材料

申请转入时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和本人页)各一份。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近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因属特殊工种,患病,军转干部批准提前退休的提供《广州市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已划扣社保费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地税部门出具的《分险种核定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7.发生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需提供本人的广州市工行、农行或建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2333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20115月该项业务已下沉给区,市社保中心不直接受理此项业务

受理地点

1、申请转入受理地点: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8楼公务员业务科

2、打印转入确认单地点:广州市内就近的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8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22号三楼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德政中路龙腾里10

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

广州市萝岗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萝岗区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2B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377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

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番禺市桥平康路48号三号楼一、二层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2

增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增城市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行6

从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化市河滨南路43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45-16:30

因电脑业务系统数据处理,每月第一、二个工作日不能办理业务

资料转递途径

办理期限

1.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2.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准确无误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确认。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网上办理方式

系统名称

链接地址

资料转递途径

办理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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