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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
2019-01-16 11:46  

 

校属各部门:

201911日起,国家正式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具体如下:

一、累计预扣法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

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下表)执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3.累计减免税额:按照5000/月,另加上个人社保、公积金、附加扣除项,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二、累计预扣对教职工的影响

采用累计预扣之后,对于每月收入变化较大的员工,年缴个人所得税较按月计税会有所降低;对于每月收入变化不大的员工,累计预扣月缴个人所得税呈先低后高的增长趋势,但总额与按月计税是一致的。

例:

张三年薪12万元,如果是每月工资10000元(已经减去减免税额5000元后的,暂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公积金、社保等其他扣除款),累计预扣和按月计税的个税总额都是9480/年。

月份

按累计预扣法(新法)

按旧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旧法)

计税工资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每月个税

计税工资

税率(%)

速算扣除数

每月个税

1月份

10000

3

 

300

10000

10

210

790

2月份

20000

3

 

300

10000

10

210

790

3月份

30000

3

 

300

10000

10

210

790

4月份

40000

10

2520

580

10000

10

210

790

5月份

50000

10

2520

1000

10000

10

210

790

6月份

60000

10

2520

1000

10000

10

210

790

7月份

70000

10

2520

1000

10000

10

210

790

8月份

80000

10

2520

1000

10000

10

210

790

9月份

90000

10

2520

1000

10000

10

210

790

10月份

100000

10

2520

1000

10000

10

210

790

11月份

110000

10

2520

1000

10000

10

210

790

12月份

120000

10

2520

1000

10000

10

210

790

合      计

9480

合      计

9480

如果张三每月工资为6000元,12月份另加奖金4.8万元,合计年薪为12万元,按累计预扣为年缴个人所得税为9480元,按月扣税则年缴个人所得税为10620元。

三、学校已于20191月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令第707号)计算个人所得税,为减轻教职工个人所得税负担,请大家按财务处要求,及时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人事处

2019-1-16

附件【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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